简介:我国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近一周年了,尽管在便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重大行政许可把关不严,未能阻止一些可控事件发生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涉及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重大行政许可;二是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重大行政许可;三是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体检、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重大行政许可。在这些重大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行政许可责任不明,行政许可的专业标准不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严重这四个原因造成的。
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简介:民事领域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普遍存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尤其普遍。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的。首先,知识产权是一束权利,也称为组合性权利,它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是混合性权利,即一物多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它们相互组合成统一体而出现。同时,知识产权又表现为交叉性权利。如同一个美术图案,既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图形。还可以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形式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案,甚至有时表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如何确定各种权利的临界点是困惑知识产权界的一个难题。可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最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客体,它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