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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个结果
  • 简介:<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我国开创了一个引进、利用外资的新局面。到1985年底,短短几年中,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从仅有的一家中波轮船有限公司发展到2300多家,另外还兴办了3800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120家外商独资企业,吸收外资达180多亿美元。由于我国利用外资还处在初创阶段,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这个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还没有相应系统配套的法律进行指导和调整,因此在近几年的资企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 标签: 三资企业 注册资本 利用外资 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 简介:由于存在“大陆法重视理论与逻辑,英国法重视实践与经验”的法律传统界分,再加之英美契约法成形较晚,于是人们通常会认为,大陆法系契约法理论似乎肯定要比英美契约法理论丰富、高深和发达许多。但令人疑惑不已的是,在现代合同法重大理论的创造发展以及对国际契约规则的贡献方面,英美法似乎要比大陆法更具优势,这一点甚至连欧洲大陆的学者也深受困扰。

  • 标签: 契约法理论 三部曲 演化 美国 大陆法系 法律传统
  • 简介: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为名义债务人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 标签: 名义债务人 共有财产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救济
  • 简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今中国一项繁重而复杂的战略任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栏",将陆续刊发各地、各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方面的文章,本期刊登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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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代表先进生产力,是"个代表"的基础条件、根本力量.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社会发展是全面的,在注重物质文明建设、坚持生产力标准的同时,也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先进的生产力,也需要先进的文化.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享有者.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目的和归宿."个代表"是一个统一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个代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与时俱进.

  • 标签: 三个代表 历史唯物主义 与时俱进
  • 简介:广东是外向型经济的代表省份,受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尤为明显,企业等市场主体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新的期待。在此背景下,2008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到外向型经济的代表性地区东莞市调研,与企业界人士就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交流。2009年1月14日,广东高院组织召开为“促进一保持”提供司法保障企业家座谈会,进一步全面了解情况,探讨司法对策,郑鄂院长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 标签: 知识产权审判 国际金融危机 外向型经济 服务 全球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
  • 简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近十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和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 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 重奏 监督
  • 简介:由于宏观暴力、金钱暴力和象征暴力这些压制性因素对法学学术交往的扭曲,法学学术批判和交流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达成合法性共识的,是无效的。学术交往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不同于政治领域的权力逻辑,因此,政治干预并不能在法学界制造合法性,而只会破坏合法性。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法学学术批判存在个有效性维度: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而中国法学学术批判在这个方面可能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只有满足了这个有效性维度,法学学术批判和交流才能不断地达成有效的短暂性共识,才能为法制改革提供知识支持。

  • 标签: 学术交往 真实性 正确性 真诚性
  • 简介: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司法段论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一直长盛不衰,但其法治命运可谓跌宕起伏。纵观人类法律史,司法段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对司法段论,我们要做的不是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结构重构,以克服其不足。司法段论不仪应当坚持,而且应当强化,应当始终被置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基石地位。

  • 标签: 司法三段论 批判 拯救
  •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三分法 狭义程序瑕疵 视为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简介:“经济人”假说和“自我决定”论是美国学者用以反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两种主要学说。从反对者提出的各种理由来看,这种学说都不能为限制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正当性说明,这从反面说明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可能性。

  • 标签: 三权分立 经济人 自我决定 原告资格
  • 简介:法治一体建设是依法治国战略发展的逻辑必然,当前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对法治效力领域的个层面:社会、政府、国家进行依次解读。法治一体建设战略的推进应以法治效力领域的个层面为基点,对法治"一体面":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行逻辑关联的解构。在此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国家学说、法社会学研究范式以及法政治学等视角进行进路探索,向构筑法治"一体面"相融通之共建、共享、共赢的法治新格局发力。

  • 标签: 法治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 法治效力领域 法治“一体三面” 法治新格局
  • 简介: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道办事处方寨居委会寨里居民组(原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2组)的土地被村干部2000年私自出卖后,在多次向上反映问题得不到满意处理的情况下,216名村民(现已转为城镇居民)联名将批准办理土地手续的新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他们费尽周折,苦苦奔波了两年多,2002年12月3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终于告赢了市政府.

  • 标签: 市政府 2002年12月 农民 河南省新密市 2000年 城镇居民
  • 简介:<正>什么叫“纲”?即儒家所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我国历史上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两千多年来,它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束缚人民的精神枷锁,禁锢和麻痹人民革命意志的思想武器。本文拟对儒家的“纲”说及其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作个初步探讨,希望它有助于肃清“纲”思想的遗毒。先秦儒家在维护剥削阶级的等级制时,提出了“五伦”的观念,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关系:认为只有用体现尊卑等级秩序的“礼”来处理这五种关系,才能治

  • 标签: 封建法律 白虎通义 根本原则 三纲 先秦儒家 精神支柱
  • 简介:从大约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前,上下四千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时期。其中,自夏代始,中经商代,西周,至公元前476年春秋末叶,是谓奴隶制法制阶段;自公元前475年的战国,历经秦、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前,是谓封建制法制阶段。下面分别就奴隶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部分进行讲授。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法 秦律 魏律 刑罚制度 决狱
  • 简介:在西安乃至西北地区肉食行业中,“欣”产品已经成为著名品牌,成为广大消费者放心肉食品选购的第一目标。西安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新赞在带领企业从一个濒临崩溃的食品加工企业跃居全省食品领军企业的艰苦历程中,在如火如荼的改革大潮中,创造了杰出业绩,展示出了青春风采。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历程 消费者 改革 西安
  • 简介:江泽民同志关于"个代表"的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它不仅仅是党建经验的新概括,而且对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有指导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上升了的国家意志,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司法部门,在实践中理所当然地要自觉以"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

  • 标签: 三个代表 司法实践 发展社会主义 司法机关 江泽民同志 思想指导
  • 简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 标签: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名称 内容 性质 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