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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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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规定指出:指令性计划是一种必须执行直接计划管理形式。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极少数重要产品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按照计划要求,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可拒绝执行;在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主要生产条件不能落实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国家指令性

  • 标签: 指令性计划 订货制度 国家订货 生产条件 司法机关 指令性计划管理
  • 简介: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 标签: 农业机械 产品维修 产品质量 质量监督
  • 简介: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修改并公布了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决定生产者于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起内容符合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标签: 标识管理 食品 执法 国家质检总局 生产加工 生产者
  • 简介:近日从广西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和出口。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区200多家进出口食品企业、10多家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影响。

  • 标签: 食品包装容器 进出口企业 材料 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企业 检验检疫局
  • 简介:<正>制作法律文书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整部《民事诉讼法》涉及法律文书规定的条文共有六十多条。综览这些条文的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法律文书作出了规定:1.规定增加了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我国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共有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委托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律文书 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书 制作主体
  • 简介:规定》明确提出,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是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 标签: 企业国有产权 管理层 新规 企业经营业绩 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产权转让
  • 简介:栖霞市出台保证财政经济正常运行的规定该市审计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明纪律,加强管理,保证全市财政经济正常运行的通知》,就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国有集体资金等有...

  • 标签: 财政经济 栖霞市 正常运行 预算外资金 管理纪律 财政管理
  • 简介:法官自由心证原则(也叫综合判定证据原则)、,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证实标准是由

  • 标签: 再审案件 新规定 案件民事诉讼
  • 简介:2009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后,司机在确保安全下必须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的事故责任。8月27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

  • 标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 公安部 二次事故 事故责任 司机
  • 简介:摘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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