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藉由分析若干罗马法文句的翻译问题挑战当代的法律概念“人”(person)。本文呈现为何拉丁字persona无法成为地方语言person的字源,并主张person的当代用法来自19世纪的德国法学文献,尤其是萨维尼的作品。本文说明persona与诸如gerere、tenere与sustinere(相当于英语的bear、carry、bold)等动词构成一词组,无法单独表达意义。这类词组需要一个属格形态的名词补语,一如其同义语的及物动词“代表”或“代理”(represent)需要一个直接受格一般。另一方面,现代法学文献赋予person意义,将其看作人类个体的同义语,并将其与be动词一起使用。这种用法是现代的发明,译回拉丁文时必定产生混淆。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