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新技术的发明越来越多,无损检测技术的出现,大大方便了锅炉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测工作。锅炉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检测,是对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的保障以及重要手段。现在锅炉受热面管子=受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测还存在许多问题,对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l产生很大影响,也为它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埋下隐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对锅炉受热面管子:受锅炉范围内管道进行检测,确保其不会出现故障而造成的人员以及经济的损失。
简介:目的:探讨白内障合并晶状体脱位范围〉2个象限的患者,Ⅰ期行白内障囊内摘除术+前部玻璃体切割术,术后3mo矫正视力〉0.3者,Ⅱ期行小切口两点固定人工晶状体悬吊术的临床疗效。方法:对2014-07/2016-12我院白内障科就诊的34例34眼白内障合并晶状体脱位范围〉2个象限的患者,Ⅰ期行白内障囊内摘除术+前部玻璃体切割术,3mo后矫正视力〉0.3者,Ⅱ期行小切口两点固定人工晶状体悬吊术,分别观察患者术后1wk,1、3mo裸眼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眼压、角膜散光度、术后并发症情况。结果:随着术后恢复时间的延长,患者各期的裸眼视力和最佳矫正视力均较术前有明显提高。术后3mo最佳矫正视力0.1~〈0.3者1眼,0.3~〈0.5者8眼,0.5~〈0.7者16眼,〉0.7者9眼,达到或接近术前的最佳矫正视力。术后1wk,1、3mo眼压处于正常范围内。手术并没有明显增加角膜的散光度。结论:对于白内障合并晶状体脱位范围〉2个象限的患者,Ⅰ期行白内障囊内摘除术+前部玻璃体切割术,3mo后矫正视力〉0.3者,Ⅱ期行小切口两点固定人工晶状体悬吊术能有效确切地提高视力,稳定眼压,术后并发症少,是较为安全可靠的治疗方式。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德国所采用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都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短期内无法成为我国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含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以此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再建构出一种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准共同诉讼'非常必要。
简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