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通过案件分析了解崇明县卫生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为今后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方法采用《上海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定》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分类,对上海市崇明县20002003年152起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分析强制执行原因。结果2000~2003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1380起,自觉履行案件为1228起,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2起,申请强制执行率为11.01%,其中强制执行后履行131起.强制执行履行率为86.18%,因当事人去向不明和经济困难而终止执行的有21起,终止执行为13.82%。结论按照案由和行业分类,采用统计学处理分析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是有效和必要的,为进一步探索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简介:桂林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市委、市政府“清费治乱”的统一部署和年初计划安排,于1997年8月对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属的桂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3月3日间发生的所有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在此之前的1993年9月10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该单位在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间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329863-62元。物价检查所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处罚后,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证55元的标准收取渣土处置证管理费46238-5元;以每证55元收取排放证费16100元;以每证55元收取准运证费24290元;以每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