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1991年4月,北京市××区某乡农民甲与邻乡农民乙签订,约定:乙将北房两间、门楼一个卖与甲,房价1万元,双方签字立据,不得反悔.甲随后支付了房款1万元,乙将两间房屋及原件一并交与甲,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及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乙病故.2004年8月,乙妻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乙当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甲,原告一直认为该房屋只是借给甲使用.2003年原告找到甲要求腾房,甲说房子是其购买的,但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手续.原告认为,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