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事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事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许人为国企时,在实施优先股制度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商事特许对国企进行有限控制;当受许人为私企时,通过在特许合同中加入国企监管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对私企进行有限控制。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优先股分红、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等获得收益。本制度贯通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在推进国企改革及应对TPP国企条款的挑战、合理拓展财政收入、达成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等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
简介:<正>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是诸法合体,没有刑法、民法和商法的区别。鸦片战争以后,中外贸易日渐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1903年,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能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遂增设商部,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等参照西方各国商法编订商律。因商律立法技术复杂、内容广泛,一时难以完成。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于1904年1月24日公布《公司律》详细规定了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方法和经营管理寺事宜;并在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九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商人的身分及经商权利、义务等。于1906年4月公布《破产
简介:[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判定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前,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认定过程中分为了两种,第一种是与股东对赌的有效性,认为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并不具备一定的效力,严重的违反了投资行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着无法避免的风险;第二种是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事活动中的自治原则,对上市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全国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有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制定了与公司对赌有效性的实际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要遵循原本当事人的意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对赌协议如果是投资人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关于其具体效力的认定依然存在一定问题。为此,本文分别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进行分析,确保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际商事在线仲裁因其高效性和经济性的特点而备受关注。在线仲裁在我国面临着在线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和在线仲裁地确认的困境。立法机构在修订仲裁法时可将在线仲裁形式明文列入《仲裁法》,扩大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范围、增加在线仲裁地确认方式,为日后发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在线仲裁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简介:国际商事法庭是近年来各国涉外诉讼制度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发展的产物,对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业版图中的地位和全球司法服务中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辖权不仅是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也是维系各国司法制度合作与竞争的场域所在。晚近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突破了传统地域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客观连结限制,出现了以当事人协议管辖和法院裁量管辖为主的"主观"管辖根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承继传统管辖根据的同时,在裁量管辖与执行管辖权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和制度创新。但是,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与人民法院普通涉外民商事法庭的集中管辖存在着亟待厘清的分流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强调"实际联系"的保守做法与协议管辖的国际通行实践不大一致,这将减损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和自由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完善其管辖权的司法适用。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是指由国际组织、仲裁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等非国家主体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商事仲裁证据事宜,自身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保障,但却具有某种规范性的文本。由于仲裁证据“软法”响应了实践需求并填补了制度空缺,协调了两大法系在仲裁证据领域的差异,并契合了仲裁的核心价值与特质,它们在国际仲裁界享有广泛的影响力。但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全然归结于《仲裁法》的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仲裁证据制度的升级并不以“硬法”的完善为必须。另一方面,目前已有域内外仲裁证据“软法”可供使用。我国当前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在于部分仲裁人士的理念和实践做法尚未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仲裁规则缺乏对仲裁庭证据裁量权的积极引导。本文呼吁切实提高仲裁主体运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的能力,并在仲裁规则中增设涉外仲裁证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