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法律其实是一直在寻找一种利益平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何运用民事归责原则,确定学校、家长的责任,争论一直很激烈。当学校承担的责任过于大时,人们会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以缓解学校的压力;而当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因费用不堪重负时,人们又希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等手段加重学校一方的责任,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我们认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家长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责任),双方都没有过错时,则实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生和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为解决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解决校园学生伤害纠纷。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晚近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要将某个侵害法益的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就必须肯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联系,并且确认这一联系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判断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过程就是归因;在此基础上,对已存在的事实联系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过程即为(客观)归责(ObjektiveZurechnung)。只有在归因与归责都能成立时,行为才能该当于结果犯的构成要件,既遂犯形态的不法始得以确立。由此,归因是归责的前提,归责是对归因的进一步限缩,二者分别从事实(存在论)与规范(价值论)两个视角,限制不法成立的范围。然而,刑法上归因与归责的关系并非历来如此。自奥地利学者格拉塞(JuliusGlaser)最先提出因果关系论开始,条件说指导下的归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力承担着
简介: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的视角而言,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又取决于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向来有不同之看法,而且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当前学说上通说认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失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有鉴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也决定着交易中所产生之风险的负担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至巨。本文详细考察了合同法上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归责原则,从而最终得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在契约自由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下,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形式之违约责任、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官则应当通过解释当事人之合同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而加以确定,在确实无法探明当事人之意思时法律则应当依据不同之合同而模拟当事人通常所有之意思而加以规范,而不是整齐划一地加以规范,否则必将抑制交易之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