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虚拟的电子商务世界也存在着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内容。本论文通过分析现今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挑战,探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伴随着世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渐成熟,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全球的重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电子化的商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因此,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一、电子商务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一)电子商务中域名权问题域名权从技术上讲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域名解析和分配的权利。域名权是一种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类别。真正意义上的“域名抢注”,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是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或商号权人高价“赎回”;域名抢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车匪路霸,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简介: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经营、管理或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所获得的专利。早期美国法院在1908年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中,曾以商业方法属于数学演绎方法为由,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此案件影响,美国一直认为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美国法院在Parkervs.Flook案、Gottschalkvs.Benson案及Diamondvs.Diehr案中,虽再次强调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但提出假如抽象的商业方法与运用这种方法发生了某种物理转换或者与有形的装置相联系,则应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其后,美国法院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更表明只要该项发明能导出"实用、具体、有形之结果"者,仍不失其可专利性,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reBilski案中,提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之方法发明,需符合"机器或转换测试法",试图限缩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Bilakiv.Kappos案中否认其为审查商业方法专利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于美国核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迄今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