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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标签: 养老保险 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知 计划单列市 股份制改 转发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

  • 标签: 商品流通企业 资产损失 坏帐损失 中小型企业 对外投资 财政机关
  • 简介: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曾经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毋容置疑,如果没有国有企业几十年向国家提供的巨额积累,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强大的经济物质基础,更不可能有现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当然,几十年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曾给予数额较大的投入,但是,国家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取得的积累要比投入

  • 标签: 国有大中型企业 税收政策 国有企业 休养生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民经济
  • 简介:为有效提升资产管理效能,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从理顺体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整合资源、提升绩效等多方面着手,强化高校资产管理内部管控。

  • 标签: 国有资产 内控 日常监管 绩效
  • 简介: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私人投资者身份决定了国有企业可否诉请国际投资仲裁保护。ICSID对此采取宽松立场。投资保护协定传统上会通过投资者界定条款来解决对国有企业仲裁救济保护的问题,但新兴的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则通过"竞争中立"条款预先"塑造"国有企业的私人投资者身份。ICSID仲裁实践中采用的"商业活动检测法"也逐渐由低标准朝综合评判行为性质和目的等多元要素之高标准发展。ICSID相关的实践和发展趋向对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和内部的改革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 标签: ICSID国有企业 私人投资者身份 判断标准 仲裁资格
  • 简介:中国加入WTO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3年9月1日国内企业已全面实行备案登记制。随着2004年全国开放进出口经营权,大批有资金、人才、品牌,有研发能力、营销网络,有现代经营理念等优势的跨国公司势必加速进入我国外贸领域;同时,正在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也将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曾经在政府庇佑下过着“滋润”日子的国有外贸企业将何去何从,令人关注。这次有幸到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挂职学习,在认真研究上海成套进出口业务持续高速发展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有些体会总结如下。

  • 标签: 中国 入世 国有外贸企业 品牌意识 经济规模 人才
  • 简介:国有企业法律定性是指国有企业是普通市场主体还是类似政府的公共机构。这个问题在国内尚未充分讨论,但对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和国际义务承担却有深刻影响。WTO法和美国法对国有企业法律定性的看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不是“控股”或“控权”,而是企业行使政府职权。考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情况,不仅要看控制的形式标记,还要看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为了主动回应和消除来自外国的诘难,中国必须坚定不移深化国企改革。

  • 标签: 国有企业 公共机构 政府职权 竞争中立 双反案
  • 简介: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时外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 标签: 对外工程承包 有关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 封闭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产品出口
  • 简介:各总公司:现将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部直属各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尽快建立本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 标签: 业务招待费 国有企业 职代会 使用情况 报告制度 全国总工会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6号)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满足外经贸行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各地经贸委(厅)必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全套会计报表及软盘(05表与会计决算一并上报)。汇总口径包括:①财务隶属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②承担

  • 标签: 国有外贸企业 企业财务报告 财政部 编报 编制说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