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主要是指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物种数量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为公共环境保护设置了从损害预防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法律保护体系比传统的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困境,可以在参考国外应对对策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新的解读,并完善我国立法和相关制度,更加灵活地适用原则,使其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简介: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罚金刑的适用亟需完善,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应随之提高。目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刑罚体系看,死刑(生命刑)作为一种主刑一向是受严格限制的,自由刑处于核心地位,财产刑和资格刑只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刑事法律条文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占刑法分则内容的20%。从适用对象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这是适用罚金刑的首要对象;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在内外部因素互相叠加的复杂背景下,法院舆情危机事件不时发生。面对此起彼伏的舆情和舆论指摘,人民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应对的意识、能力和机制尚有很大提升空间。本文重点分析了法院舆情危机的特点,如程序正义成为重要诱因、实体正义成为主要议题等。对当前法院面临的舆情危机态势分析认为,当前法院舆情危机具有危机高发、次生危机高发、中基层法院舆情危机高发等态势。通过对法院舆情危机的成因进行分析,揭示了当前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和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对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完善法律法规、建章立制、明确司法责任、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打造职业共同体、构建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