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4年以来,欧洲共同体已经扩大至25个成员国。为了使共同体竞争法能够适应扩大带来的新挑战,保障共同体竞争规则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欧共体在2004年启动了其竞争法的现代化进程,对老的竞争规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因此,2004年注定成为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此次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体现了欧洲一体化的要求,要求成员国竞争法向共同体竞争法靠拢,体现了共同体竞争机关与成员国竞争机关的相互协作,提升了共同体竞争机关在共同体层面的管辖权力,变革了共同体竞争法过去存在的某些不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条例是竞争法适用性规则第1/2003号条例,合并控制条例第139/2004号条例及技术性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第773/2004号条例。这三个条例不仅为共同体竞争法设定了适用程序,提升了整个共同体竞争机关执法的效率,还在企业合并控制和技术转让协议等对整个共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它们对整个共同体竞争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此次共同体竞争法发展的核心。这些发展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整个欧共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分别对上述三个新条例及其对应的通告、指南,对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介绍、分析。
简介: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经营事业,无不充满着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投资的盈利也是对风险承担的报偿。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大量的生产性营利性投资,投资的萎缩则意味着经济的萎缩。减轻投资风险,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产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保险事业就是一种通过分散风险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的金融产业。目前以美国为首出现的“新经济”,把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推向一般大众,是在更广的面上分散风险的一种新形式,以动员社会资金流向新兴的电子通讯等领域。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