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通过《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比较,分析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各种类型,新侵权责任法对抗辩事由各种类型规定的合理性。【关键词】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损害后果一、新旧法抗辩事由的比较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侵权法,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都是通过民法通则来进行规定。(一)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具体有: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
简介:进行中的诉讼程序是否中止,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法院审理的效率。正确地规定诉讼中止的事由,对于合理地运行诉讼中止制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存在着较明显的缺陷。其缺陷不仅体现在中止事由的区别方面——没有区分当然中止与裁定中止,而且在法定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定方面也有缺失和不准确之处。这种缺失一方面是由于对诉讼中止制度的细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实体法以及中止的法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诉讼中止制度需要在法律效果以及若干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以及诉讼程序的恢复都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简介:<正>传统合同理论以意思理论为基础,将合同拘束力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上,此为追求合同实质正义的结果,但是在具体运用时,由于实证主义的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合同法还是英美合同法均以形式化的法律规则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的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信息化和复杂化,合同有时不再需要复杂的缔约过程。例如,在消费者合同领域,"磋商"常为定型化合同所替代。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合同的缔结也变得更加的容易。在许多合同领域,EDI(ElectronicDateInterchange)正代替书面合同成为主要的合同缔结方式,坚守传统合同拘束力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现代合同立法在合同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