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采取的是简易规则模式,在此立法规定的约束下,如何通过合理化解释将其具体化与可操作化便成为实现刑事政策——平衡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良好行为预期两大目标——精准落地的关键。在法律适用环节,我们必须对以下具体问题作出回应: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与他罪的边界在哪里?敲诈勒索罪与权利实现行为又如何区分?在相关研究中,这通常被认为是刑法教义学的统摄范畴。本文并不打算在传统法学之内研究该问题,而是跳脱于外——采取行为主义的研究视角。具体而言,本文试图对敲诈勒索罪的刑法学教义进行行为主义意义上的重构,以期在以上问题上作出一点智识上的贡献。
简介:实现从“规范教义”向“法理守则”的转变,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立足哲学或法理(哲)学的高度去探寻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进而以提升经济法“外部形象”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存在基础集中地指向与其调整对象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行为一责任”构成经济法之法律关系全部的结构性特征。经济法通往哲理化之路须重点强化对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结构与能力、经济法行为的品性及其权义配置、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与特殊性等法律关系范畴内相关命题的理论探索。通过解构和剖析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而形成的主体、行为、责任等一系列具有融贯性和通览性的基础性概念及范畴,使经济法的哲理化研究与制度实践有效衔接并相互贯通。
简介: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