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邓小平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历史地位和突出贡献给予充分的肯定,提出了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概念,并对邓小平理论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形成了科学的邓小平理论体系。新形势下,为了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认识,要讲透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间的承继关系,要突出邓小平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要明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邓小平理论的最新发展,方能最大化地凝聚实现中国梦的正能量。
简介:只有以"异化劳动"而不是"异化"为核心范畴,从方法论、本体论、认识论三重维度重新阐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历史哲学,才能科学揭示其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成进程中的"积极过渡"作用。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出发,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问题进行批判,以"劳动"取代"绝对精神"而赋予了历史辩证法以物质性的内蕴。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的思想与西方哲学史上的本体论理论混为一谈,但对于"真正的历史"而言,劳动之于自然界、人自身和社会的生成价值,使得这一关系性范畴在本体论意义上得到了确证。为论证共产主义生成这一历史之谜的答案,马克思提出了许多较为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认识到经济运动和其他因素的矛盾作用是推动历史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力。
简介:《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第二个历史决议或决议)是改革开放之初党史和国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文献,决议不仅对党史和国史上若干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作出了符合史实的正确结论,而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目标。之所以能够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确立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考察历史可知,在决议酝酿、发起、起草和通过的过程中,邓小平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握好邓小平对于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认识,就抓住了《历史决议》的本质。
简介:乌·金德霍伊泽尔(UrsKindhauser)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1982—1987年间分别出任联邦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大法官职务和联邦高等检察院独立检察官职务,1987年任弗莱堡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1992年任罗斯托克法学院首席院长。自1995年起任波恩大学刑事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为波恩大学法律—国家学学院的首席院长,兼任刑事诉讼法学所、法哲学所所长。自1980年以来先后以德文、法文、西班牙文、英文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学术专著10余部。其中学术专著《故意行为——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究刑法当中对行为的理解》和学术论文《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产生重大影响,预见性地提出社会的危险因素是人类自身,并且提出要对恐怖主义实施提前预防。他的著述在关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产生巨大影响。2005年3月18日,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薛晓源先生与波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国良先生联合采访了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宾主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学术对话,现将录音整理发表,以飨读者。教授您好,很高兴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此次采访的主题是:在法治时代如何规避和化解危险与风险。我们知道1986年前苏联爆发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举世震惊;同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教授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最近他又提出全球风险社会理论,引起了学术界巨大的反响。在一个全球化时代,在一个法治普适的时代,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学家,从法学的角度您是如何理解风险与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