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由此出发,在不足额保险中,当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求偿权应优先得到行使。但是就现状看来,在此问题上,新出台的《保险法》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的桎梏,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被保险人的利益岌岌可危。因此,有必要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立法初衷出发,通过对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冲突分析,构建一种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意旨。
简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能起到将部分赔付事宜转移给医疗责任保险人的作用,但与患者谈判、解决医疗纠纷等真正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困扰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人无须承担抗辩义务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在设计上就有先天缺陷的半拉子诉讼保险。应将抗辩义务规定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以诉状内容为主、诉讼事实为辅的折中标准来判断抗辩义务之有无;明确被保险人为抗辩律师的实质委托人来解决律师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以聘任独立律师的机制解决保险人在权力保留抗辩中的利益冲突及以荣誉条款来解决是否与患者和解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规定保险人在违反抗辩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尤其当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抗辩义务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简介:保险人不当抗辩是各国保险实践存在的一般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英美法系将弃权与禁止反言运用于保险合同中,并发展了相对丰富的规则群,大陆法系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以及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失权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规范类似问题。通过比较,英美法系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对保险人不当抗辩的规制具有优势,而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制度价值和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共同性,两者之间的共性为我国建立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提供了可能。我国新《保险法》也正是在该基础上引入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但是对阻断保险人不当抗辩的适用效果来看,我国《保险法》仍待改进。
简介: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