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农业发展银行的重大金融改革决策。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必须坚持。从农发行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改革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完善,阻碍着组建农发行预期目标的实现,削弱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此,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精神,尽快组建省以下机构,建立精干高效的农发行组织体系,形成自营为主、市场化代理为辅的业务经营格局。一、组建省以下机构的政策依据和客观需要1.国务院(1994)25号文件明确规定农发行实行分支行制。纵观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一般采取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混合经营制和分帐经营制四种模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考虑到农发行与其他家国有政策性银行相比有较大差别:一是业务量较大;二是业务分散,广布城乡;三是多为流动资金贷款,收付频繁。鉴于这种特殊性,国务院在《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1994)2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支行制。
简介: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组织因提供虚假环境服务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未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限度、范围等问题详加规定,因此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环境服务组织是从行政机关分化出来的社会中立组织,其使命在于对外提供技术信息或者服务,它的产生是基于环境执法分权的需要。环境服务的实质是对外提供中立的环评信息、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设备设施维护运营服务。这些环境服务构成了环境执法机构决策的技术基础。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乃基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在责任范围上,此连带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罚款罚金等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责任虽然与污染者的责任构成连带,但两者不是基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依附责任和转承责任,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