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数十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切实威胁到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领土的存在。如果国家领土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其是否仍有国家资格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确立了创建和消失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领土和人口、没有政府、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此种特殊性使得国家资格不能简单以几项标准来判断。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一项或几项判断标准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失去国家资格。而导致领土被海水淹没的原因,是全人类所造成的,被淹没的国家只是受害者。所以,于情于理都不能轻易剥夺被淹没国家的国家资格。国际法应该调整自身的规定,发展和创造出更好的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淹没国家的权益。
简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是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基本依据.本文通过梳理近百年来国际法中关于旅游利用方面的内容,揭示了国际法对旅游利用的认识与态度的变化趋势.本文认为,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与态度的重要转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从对环境影响的关注到对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从对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关注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关注;从对待旅游利用被动、消极的态度到主动、积极的态度.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旅游利用实践远未与国际法接轨,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立法尚处于缺失阶段,因此须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立法以引导和规范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
简介:近年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尤其是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请南海仲裁案,宣称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岛礁无法以占有方式拥有主权,也不能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实际上,国内法中物权概念"占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虽变异为占领、所有和占有,但都与领土问题有关,且并无统一的适用规则。经过考察,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群岛采取整体占有抑或分割占有方式,确定基准的顺序依次为地理标准、历史标准、有效控制标准等。从"历史证据/有效管辖/条约"三维标准的逻辑来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始终建立在整体占有理论基础之上,分割占有方式并不能适用。由于岛礁能否占有属于领土主权管辖事项,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因此仲裁庭作出的对菲律宾相关诉求拥有管辖权的裁决缺乏法律效力,对其所谓实体问题裁决理所当然"不承认、不执行"。
简介:本文旨在对处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提供一些建议。从《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德国学术界中有关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意见出发,同时基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应当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该效力的开始时间、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以及符合国际法的解释问题。
简介: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分析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对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问题上的立场的影响,其立足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要认识到其分类分层次的特点。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应尽量通过以符合国际道义和通行国际规则手段来进行.而当代国际法在整体上已经与各国的国家利益大致吻合。对大国来说,国际法还是结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也是号召世界的道义力量。在这种认识之下,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上的立场,除运用实力外,还要注意国际法的运用,转变观念积极而有技巧性地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过程。首先要加强相关问题的基础法律研究,在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问题上发展出一套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说辞。其次可以在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下,仍然派出强大法律团队参与到管辖权问题的审理过程.充分将中国的法律理据向全世界阐述,并影响仲裁庭的组成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