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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36号令)又作了五条补充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要求。

  • 标签: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补充规定 商务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