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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支持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今天隆重开幕了,大家知道今年1月份在我所做的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里,已经提出而且一定要办好千名律师论坛。今天我们盼望的这一天终于来到了,所以我很高兴。我代表天津市委市政府向这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对光临论坛的各位律师、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 标签: 律师协会 天津市 第五届 论坛 法律服务 中国
  • 简介: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现代人权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宪政价值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性和重要性决定了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优先性。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民主监督功能。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于重视救济被侵权人而忽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潜在压制。由此折射出我国在言论自由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相关规则的重新设计以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完善我国新兴媒介下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 标签: 言论自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比较研究 规则设计
  • 简介:肖声检察长的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全省检察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从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营造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检务环境五个方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了继续坚持“平稳、务实、和谐”的发展思路,明确了五个“牢牢把握“和”始终坚持”的总体要求。

  • 标签: 检察工作 辽宁振兴 检察长 检查工作 监督服务 摘要
  • 简介: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形势下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是一次继往开来的极其重要的大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明确确定以这一伟大理论武装全党;明确确定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明确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九十年代我国

  • 标签: 现代化建设 审判工作 法院工作会议 市场经济体制 九十年代 犯罪分子
  • 简介: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游发展 服务机构 有限公司 旅行社
  • 简介:【裁判摘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 标签: 实用新型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服务中心 纠纷案 技术术语
  • 简介:在审查有关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商标时,需要对同业竞争者是否具有攀附他人现有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行认定,而有关攀附恶意的认定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作者围绕“老黄记”字号与“黄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攀附恶意问题入手,对攀附恶意认定路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说明了在攀附恶意认定过程中推定制度的重要性。作者认为,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标签: 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开封市 餐饮服务 字号 商誉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
  • 简介:<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

  • 标签: 铁路运输 限制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者 延伸服务 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