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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法律”杂志2005年4月号“学者说法”一栏中刊登了由顾敏康助理教授撰写的文章“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第一草案)点评”。文章末部“修改草案仍然存在的问题”一段中提出“公司章程的定性仍然未明”。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强制合同,其他雇员不得以此作为诉讼的论据。第一草案加入“其他高级职员”一词,

  • 标签: 公司章程 助理教授 见解 修改草案 中国法律 法律强制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因犯罪而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作为企业法人监管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固定沟通渠道,导致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建议在全国建立职业资格从业禁止数据库等,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 标签: 企业法人 社会诚信 社区矫正
  • 简介: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股东未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金的话,股东大会有权对该股东进行解除股东资格,但有个问题最高院的解释未能明确,即在该表决过程中,拟定被解除资格的股东是否具有表决权,意思是该股东能否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表决。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从保障公司良好运转、维护股东正当权益等角度开展讨论,试图给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 标签: 公司法 股东 表决权限制
  • 简介:商法意义上的信用指的是商主体所具有的履行承诺的经济能力及其对外表现的可信赖性而获得的社会评价.信用既具有人格利益,也具有财产利益,通过信用对货币的置换可以达到为公司聚集一定量的资本的目的.在必要时,并经其他股东同意时信用应被视为股东的有效出资.从建立信用的社会考虑,在我国应实行折衷资本制.

  • 标签: 公司资本制度 财产信用 财产利益 折衷资本制 人格信用 土地使用权
  • 简介:可以借鉴M·V·爱森伯格提出的划分体系,具体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三类;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和分配性规则。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三类规则进行分析:首先从结构性规则中的表决权和参与权入手,分析公司章程能否有所为;对信义性规则研究,一定要从公司实践出发来分析对股东施加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从而判断章程能否有所为;最后从不同立法例分析分配性规则:得出股东对利益分配的自主性可能确实会诱发一定的道德风险,章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应有所作为的结论。

  • 标签: 章程 结构性规则 分配性规则 信义性规则
  • 简介:我所是1983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事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1993年3月22日,我所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批取得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团体资格。有三名律师获得司法部、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个人资格。我所在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一年多来,先后共为广东佛山照明、广东顺德美的、广东鹤山美雅、广东电力、广东顺德万家乐集团公司等8家股份公司的公众股票发行上市;为新会涤纶等8家公司的法人股上市流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等3个主承销商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3家基金机构的基金发行提供了法律服

  • 标签: 法律服务 股票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 证券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
  • 简介:为了给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英国在2005年正式引入“社区利益公司”法律形式。社区利益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是社会目的和商业形式的有机结合。社区利益公司可以采取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应确保“资产锁定”,官方规定了分红上限。英国政府授权“社区公益公司监管人”来管理社区利益公司和负责登记。

  • 标签: 社区利益公司 社会企业法律形式
  • 简介: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是涉及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案情往往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对其单独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公式,无论是旧《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未对股东确权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难的问题。

  • 标签: 《公司法》 股东资格 挂名 责任 司法诉讼 司法实践
  • 简介:中国法律》是中国司法部在香港的窗口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创办的一本中英文对照、向海内外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工商业者介轺中国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及其他法律查讯的权威刊物。主要内容:报导中国政治、法律界重大新闻及中国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介绍海外对中国投资、创业、贸易、税务等方面的法律资讯;刊登立法工作者、权威学者对中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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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要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财物,构成绑架罪的,依照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依法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可由被告人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标签: 刑事司法管辖权 中国公民 审判 犯罪 法院管辖 刑事责任
  • 简介: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折合美元出资),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 标签: 公司股东 出资 现金 注册资本 美元 国外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没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 标签: 《公司法》 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 强制性规定 冲突问题 纠纷案
  • 简介: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 标签: 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 有限
  • 简介:定牌加工法律适用涉及诸多商标法基础理论问题。在"无锡艾弗公司诉香港鳄鱼恤公司"案中,法院从商标地域性、侵权过错及是否具有混淆情形等角度,确认原告不侵权。但是,这些理由都无法成立。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混淆可能性并不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混淆可能性正式写入该法,但其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并无实质改变。定牌加工主体应当谨慎审查其定牌加工所使用的商标。

  • 标签: 定牌加工 商标 独立性 过错 混淆可能性
  • 简介: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宝强等19户。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 标签: 区分所有权 增建夹层 南京市鼓楼区 共用部分 房产经营 侵权纠纷
  • 简介:罗斯·庞德的《法律史解释》通过对19世纪之前诸学派的总结和批判,集中体现了庞德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学说建构的思想历程,体现了其别具一格的法律史解释思想。庞德的这种法律史解释思想,解答了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困惑,包括法律与历史的关系、法律史为何需要解释、法律史应该如何解释等。以法律史解释问题为主线,对庞德的法律史研究思想的基本观点、研究方法与理论进行解读,表明法律史的研究应该就是通过综合对法律史各个面向的解释,来获取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综合性的法理学。为当下的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

  • 标签: 法律史解释 历史哲学 社会工程
  • 简介:在众多的美国企业并购诉讼中,甲骨文并购仁案是最新的典型案件。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美国司法部和被告甲骨文公司都举出了大量证据,力图满足经济分析的要求,以证明己方主张的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美国司法部败诉,表明美国司法部的举证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该案中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反竞争效果的分析等企业并购重大问题的分析与判断,能够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很多的启发,这不仅体现在传统产业的反垄断实践方面,更能反映在IT产业的反垄断实践中。

  • 标签: 反垄断法 甲骨文案 企业并购 经济分析
  • 简介: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

  • 标签: 代物清偿 现实受领 债权人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