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船舶活扣押有严格活扣押和宽松活扣押两种形式,是中国独创的司法扣押船舶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法则和“放水养鱼”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可以实现船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有效避免错误扣船可能的赔偿责任。然而,活扣押期间船舶可能附上优先债权,也可能船舶被非法转让、抵押,从而影响海事请求人权利的实现,即保全效果有时可能不如死扣押。在宽松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进行死扣押,反之,在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宽松活扣押,这是困扰海事司法多年的难题,也滋生了海事法院之间的诸多矛盾,采用船舶轮候扣押制度,即可有效化解有关的难题与矛盾。在扣船实务中,海事法院并未认真执行严格活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航次的规定,使该活扣押成了事实上的无限期扣押,为此笔者建议:将两种活扣押的期限均修改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未行续扣的,宽松活扣押效力自动终止,严格活扣押则当然回复到死扣押状态。目前,活扣押的对象仅限航行于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但基于商船登记制度已臻完善,其对象可扩展到航行港、澳航线及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以提高保全效率、节省保全费用。
简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我国在几乎空白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免不了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模仿、移植和创新,而结合国外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这一基本思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研讨。一关于立法规定立法规定,是法律援助成为国家制度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援助要成为一种国家制度,首先国家必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法律援助的立法规定,就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在宪法中确立原则,然后在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分别加以具体规定;另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