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深圳福田区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处理的行为属于羞辱性法律惩罚。根据“信号传递-合作”重复博弈模型的分析,羞辱性法律惩罚是一种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传递非合作者的身份信息以便利惩罚与’威慑,同时表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合作者身份、确保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存在惩罚程度的模糊性与“次群体”中的反信号问题,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甚至会产生负作用,因此已在历史上逐步消亡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也是不可取的。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
简介:朱晓阳教授的《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9)》一书是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深入云南某乡村,重现乡村生活中关于实现惩罚与社会控制的历史.初看书名时我乍以为题中的"惩罚"是有关刑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惩罚,但翻开书页深入理解后我明白此处的"惩罚"绝不仅仅指行为触犯国家成文法规定后而引发的惩罚,它所涵盖的范围广泛且意义深远.从它的内涵来看,这本书的上架建议定位的确应当是法律社会学,即借助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阐述乡村生活中的惩罚性事件.此处的"惩罚"已经超出了刑法意义上以判处刑期或财产损失为代价的内容,它包含的内容已经不再仅出现在集中的某个时间阶段,它以一种无处不在的方式散布在村民生活的日常中,贯穿着乡村生活的始终.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乡村生活中的惩罚并非是出现正式法律之后才发生的事,在共产党组建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乡村就以其独特的惩罚模式实现着社区内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