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有若干方式。国家有权代表公司行事。因此,人们总是注意到,国家在外交保护方面的干预是以其在这种干预中获得的利益为基础的。当公司受到损害时,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公司的国籍国。公司的国籍国是指公司根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的国家,正如1970年国际法院在著名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和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中所述。
简介:国际法的中国观念是中国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一个方面。国际法的中国观念要求充分利用法学理论的观点,并采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寻求适当的国际法认识。就当前而言,中国适于采取一种尊重现实、基于现实的国际法观念,并进而探求这种观念的理论阐释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中国所宜采取的现实主义国际法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观察和思考国际法存在时秉持务实求实的精神,在国际关系的情境中准确而科学地认知国际法,避免过于乐观的理想主义迷思,也要避免国际法虚无主义,不能将国际法仅仅看成没有确定性的实证道德;二是分析国际法问题吸收和借鉴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观点,认识到国家权力与权力体系对于国际法发展变化的核心作用。通过确立国际法的现实主义观念,可以加深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化程度和实践针对性,并进而为形成国际法治的中国理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