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和非上市企业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旧收入准则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重大调整,并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会计科目。本文将从“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业务按新收入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阐述合同负债的运用。从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阐述预收账款的运用。
简介:<正>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