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简介: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非结构因素和结构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同样重要。但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等结构因素适用性减弱,非结构因素作用因而凸显。就其外延而言,关键设施、创新能力、转移成本最具典型性。互联网接入服务、技术标准或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最有可能成为关键设施。互联网企业控制这些设施能够使相对人产生交易依赖,体现企业对市场的纵向控制能力。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下,竞争被创新发起或抑制,垄断靠创新实现或突破。看似矛盾的产业发展规律实则证明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转移成本的存在不仅成功地实现了对消费者的锁定,而且对潜在进入者构筑起较高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