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简介:【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简介:司法公正是一个受法律界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倡导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采用了这种独特的方式对行政法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这篇文章的内容与形式,有几点需要说明:一、该文选择的案例的事实部分被假设为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及法官的意见集中于法律问题。二、文中的判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词,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本案的判词应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合议庭制作,以法院的名义下判,不可能由一位法官制作判词。因此该文的法官意见只能是一篇模拟的主审法官的判词。三、鉴于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格式僵化、不充分说理,根据发达国家的通例,允许判词不拘泥于形式,充分体现法官的个性。
简介:1案情摘要2001年8月29日凌晨,叶某某在广州市某推拿按摩中心与该中心负责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并斗殴,何某某的母亲莫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叶某某打伤,后叶某某和何某某均被带至派出所。莫某某被送往广州某医院诊治,该医院为莫某某拍摄了X光片,诊断莫某某左腕舟骨骨折,并用石膏绷带固定患肢。当日,公安局根据体表检验和医院的病历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认为“莫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并据此于次日对叶某某实施拘留,同年9月30日改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2月13日,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奠某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期间,伤者莫某某在广州另一家医院再次进行X光片检查,确诊莫某某左腕诸骨未见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