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银行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高收益和短期限的特点,是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更加广泛,但同时在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理财产品的发展中存在市场监管不严格、产品同质化严重、风险高等问题,影响到银行理财产品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研究中将深入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并且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提出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策略,以提高银行理财产品质量,推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积极涉足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对投资者来说,该业务增加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对短期资金的需要。对银行来说,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拓宽了信贷业务类型,增加了银行经营性收入,可谓两全其美。本研究认为,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信贷业务,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理财产品质押还存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无法进行适当公示的硬伤,可能面临因得不到明文法律规定支持而使担保落空的法律风险。提出审慎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探索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的途径、周密设置质押条款确保优先受偿权等避免出现质权的法律效力瑕疵的举措。
简介:【案情】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储户陈某在魏某(魏某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担任某银行行长职务,2013年3月1日被免去行长职务,2014年8月27日离职)提供上门服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汇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共230万元。事后陈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某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某银行称魏某行骗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给付购买理财产品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中院。龙岩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