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不是无限的,当学生有证据表明大学滥用了裁量权,在作出决定时有恣意或变幻不定的行为时,司法也会予以介入,放弃“司法节制”的立场,要求大学授予学位。同时,司法要求公立大学遵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私立大学则遵守基本公平原则。另外,若是基于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低,并适用不太严格的程序;若是基于非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高,并要求适用正当程序。
简介:摘要:一般来说,法律法规一经发生效力,就产生了相当的稳定性,以便守法者更好地遵循。否则,缺乏稳定性的法律法规将会致使社会秩序逐渐混乱。不过,在建筑工程领域却存在着一定的例外。双方履约期间,若发生了国家发布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汇率重大调整等情形,此时若依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已经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也就应运而生。即在各方当事人履约过程中,产生了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前预见且并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对请求调整合同内容、终止合同。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法院需综合考量,以便更好地解决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纠纷。
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激起了法律界,尤其是竞争法界的法律人士的注目。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天然弱势地位,更是在竞争法界引起注意。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实现正义,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下,农业豁免也存在其合理性。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则需要更明确界定农产品和农业经济组织的概念和范围。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简介:摘要:随着无人船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船已经具备国际法上的船舶地位。遥控无人船操作员的法律地位应当由《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行专门规定。无人船在航行安全要求上正面临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被让路权、良好船艺和正规瞭望条款的阻碍。本文在分析无人船及其操作员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针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无人船领域适用的障碍提出了“认定、量化、重塑”三项修订建议。为无人船早日适应海事国际条约规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