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每年一度的“民工潮”实质上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摆脱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向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千千万万农民的大流动。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从世界各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看,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一条普遍规律,是必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很重要的方面也是能否将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地有效地转移到非农业和城镇,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因此,“民工潮”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是一个跨世纪的重要课题。它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和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简介: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一环。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就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要求。立法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感到一些理论尚未明了,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一些概念尚未确定。如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立法进程,乃至立法质量,对今后的相关立法如合作社法的出台也将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世界上经典的合作经济与合作组织的思想渊源入手,对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必要的述评。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立法理念、部门法性质、原则、主体间的关系和主要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
简介:我国农民的各项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化和缺失,为此需要对农民权利进行制度重构并设计更加具体的保护措施。构建合理的农民权利体系要求转变制度理念,在确立平等权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实现由平等保护向倾斜保护转变,由身份概念向职业概念转换,由现实性权利向目标性权利迈进。基于以上理念,应将农民权利区分为生存型、保障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保护。与此相适应,通过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废除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公私协力保护的机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功能等,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并最终保障农民各项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