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
简介:摘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位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存在很大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得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获得显著提升,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正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的每分核实数据都具备法律意义。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工作,是为规划管理部门核查建筑工程是否按规划许可情况实施建设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更新地提供重要基础数据。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方面工作具有重要影响,核实测量工作的质量更是权衡测绘管理部门地理信息掌握的情况,也更会对规划监督管理和规划审批落实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以武汉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例,对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工作的质量控制进行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