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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似乎任何情况下其都可以对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有解除权,甚至连管理人解除权的标准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不仅违背衡平的原则,而且也与我国现存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协调,如预告登记、所有权保留等。因此,应该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对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标签: 破产 管理人 合同解除权 预告登记 所有权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