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十年来,随着预防犯罪研究的深入,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规律被应用到预防犯罪研究中,开辟了从被害人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即被害预防。被害预防的主旨是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不良状态,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它关系到潜在被害人切身利益,是潜在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活动,可根据本人条件因时因地灵活进行,不需要国家和社会投资,具有经济价值。被害预防的研究目前尚处于探索各类被害的具体举措上,本体论述较少,某些观点还存有较大分歧。本文拟对被害预防的概念、特征和普通刑事犯罪被害预防的一般举措作一阐述。一被害预防的概念犯罪被害预防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起步较晚,又介于犯罪被害人学和预防犯罪学
简介: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关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简介:报复型犯罪是犯罪人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侵害后,由于种种因素可能实施报复犯罪,从被害人转化成新的犯罪人。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的预防对策:建立被害人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高其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诉讼结果的认同度;充分运用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措施,提高刑事被害人的受偿度;建立国家救助与社会援助制度,缓解被害人生活上的物质窘况。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预防的实现路径:制定专门的被害人基本法,明确被害人权利和保障程序;成立被害人事务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被害人的救助和犯罪预防;发展、完善社工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被害人工作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道德教育体系,削弱、清除报复犯罪的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