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所谓“自然权利”,并非指自然界的权利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客观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的最基本权利。
简介:社会性的自然是戴维·佩珀生态自然观的自然本体论之“根”.佩珀的“社会性的自然”概念的出场有其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其时代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伪善导致的严峻生态危机、苏东传统社会主义的解体和失败产生的生态环境严重恶化以及西方生态运动的蓬勃发展.其理论渊源是:后现代绿色思潮下的生态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各自存在的内在缺陷、法兰克福学派的“人化自然观”以及其他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自然和社会辩证法的理解等.佩珀的“社会性的自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性质,是一个社会概念;这一概念本身蕴含了丰富的“自然一社会”关系的辩证观点.他的这些思想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和历史的唯物主义内涵以生态学意义,进一步延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本体论的内容,从而对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攻击给予了反击,并为佩珀提出他的“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同时,他的这一概念为他继而提出克服自然异化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并且为解决当代全球性生态危机提供了实践方案.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简介:洛克的全部思想奠基于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学说。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一系列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权、自然法的执行权等,并遵循人的舒适的自我保存、不侵犯他人等自然法则。在这种人性论的基础上,洛克重新解读了政府的目的、政治权力的起源和范围等问题,与此同时,也构建起了他的教育体系。一方面,为了实现他的人性假说,洛克需要谨慎地处理人渴望自由的欲望与控制他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因而他采用了一系列的教育手段,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建立权威和利用人的爱好名誉的欲望;另一方面,洛克尤为注重培养儿童在社会中寻求舒适的自我保存的诸多方式,德行、智慧、教养和学问的培养即指向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