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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东代表仲裁机制是公司法律研究的新课题。相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强制性,股东代表仲裁机制在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更能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意识自治,提升程序效率。总体上,契约的相对性属性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展之间并不冲突,但作为公司股东权益实现的有效手段,仲裁代表的主体资格、仲裁协议的扩展效力、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和仲裁代表的行为责任规则等问题也亟待明确。

  • 标签: 股东代表仲裁 股东权益 仲裁协议
  • 简介:摘要: 当公司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与公司提起仲裁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需要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及诉请目是否在于否定仲裁裁判结果等方面来判断。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股东代表仲裁制度,受于法无明文规定和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会因此遭遇阻碍。股东代表仲裁制度具备一定法理基础、立法意见中有倾向以及司法实践中多持支持态度,有必要确立股东代表仲裁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重复诉讼 股东代表仲裁 诉权 仲裁协议
  • 简介:摘要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况,股东代表诉讼为解决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随着公司形态越来越复杂化,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就产生。在此基础上,也对我国未来股东双重诉讼的构建从原告适格前置程序方面作了设想。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 前置程序
  •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或代位诉讼,它已为各国公司立法认同,并成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我国有必要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具体有: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规定单个股东股还是少数股东权,二是股份持有时间的要求,三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否为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东,有表决权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的限制;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上规定为控制股股东、董事;诉讼请求范围包括停止违法和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诉前程序为30日即可;诉讼实体条件为实施了诈欺和严重疏忽行为、造成损失并不能用其他方式有效排除;律师费用胜诉由原告公司负担,败诉自行负担。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少数股股东 控制股股东 司法救济
  •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至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产生的根据、存在的范围、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诉权的限制、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归属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在现代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直接诉讼也被称为一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是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单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权益受侵害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有学者将股东直接诉讼定义为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它加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向法院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为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提起的诉讼,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的诉讼,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如可能某一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的发生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侵害了个别股东的权益,针对这一行为,相关股东既可以提起维护公司利益的代表诉讼,又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区别所在。

  • 标签: 代表诉讼 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
  • 简介:是指股东代表公司且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由于股东是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一)提起股东代表讼诉的权利主体 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

  • 标签: 代表诉讼 浅析股东 股东代表
  •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保障 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 度,完善公司立法。

  • 标签: 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 责任 完善
  • 简介:是指股东代表公司且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由于股东是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一)提起股东代表讼诉的权利主体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

  • 标签: 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 诉讼制度
  • 简介:<正>一、股东代表诉讼的界定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作为一种让他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机制,股东代表诉讼被誉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代表诉讼肇始于英国。在1843年的Fossv.Harbottle案中,法院确立了"多数规则"或"内部管理规则",即对董事的行为应以多数股东的意志为准,少数股东不得因公司经营不佳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少数股东 诉讼费用担保 衡平法 普通法国家 代表人诉讼
  • 简介:股东直接诉讼中的问题和一般民事诉讼相似,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特殊的制度构建。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将我国小股东保护的法制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制度构建,上述法条离成熟的制度还有很大距离。有必要从主体、限制和程序三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则架构进行分析,使其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 标签: 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 规则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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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引言在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多重股东代表诉讼(multiplederivativesuit)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替代子公司或孙公司,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子公司或孙公司董事的责任。多重股东代表诉讼是随着美国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形成的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及少数股东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美国早期的普通法,是不允许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也就是禁止公司持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损害赔偿请求权 董事责任 判例法 上诉法院 法人人格
  • 简介: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内部控制,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意义。但程序法关于该制度诉讼规定的缺失,使其实施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程序角度入手,对原告诉权基础、资格条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当事人诉讼地位等程序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益。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存在问题 程序建议
  • 简介:摘要《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司权益,维持公司的长期经营,在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却无法行使或不积极行使诉权时,授予股东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在保护了公司权益的同时,实际上也相当于保障了股东的权益,顺应了司法审判实务的需要。但该制度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尚有补充立法和法律解释上的空间,本文拟通过分析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制度,以期可以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主体 前置程序 诉讼和解
  •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已经从传统的单一结构发展为集团化模式。而在公司法上面对集团公司的发展,以单一公司结构体系构建的传统公司法捉襟见肘。所以,公司法应与时俱进,承认股东二重代表诉讼在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实际财产"双重间接所有"所衍生的公司治理和少数股东保护的法律问题方面有所助益。

  • 标签: 集团公司 母子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二重代表诉讼 公司治理
  •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刮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最初是对少数股东权的一种衡平法上的保护,该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在法律上的制度化要求,随着我国近年来公司大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案件的屡屡发生,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问题探究 公司利益 股东派生诉讼 社会经济发展 经营管理人员
  • 简介:国有股东代表的履职情况直接影响着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以及对出资企业的管控程度。本文根据国有股东代表履职要求,建立了国有股东代表履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模糊积分模型对国有股东代表履职进行评价,为国有出资人评价国有股东代表提供了一种方法。

  • 标签: 国有股东代表 履职评价 模糊积分
  • 简介: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东利益 完善
  • 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该规定中有关调解生效规则尚不明晰,将带来适用中的模糊.股东代表诉讼调解生效规则有其特殊性.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应当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生效,而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可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及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经审查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将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异议及审查的结论和理由载明于调解书.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调解协议 生效规则
  •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是美日等国均允许和解的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上的和解,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初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并不违背原告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和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借助于法律来规制。和解的正当性规制主要借助于通知程序的履行和法院的审查。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对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带来巨大挑战,需要认真对待。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和解 通知程序 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