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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告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往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O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使用国旗、国职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国税法)的有关规

  • 标签: 政治题材 纪念品 宣传品 商业性营销 人民银行 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