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诉讼系属反映了某个诉讼现正处于某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是对诉讼自起诉时起至诉讼终了整个诉讼过程的高度概括。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立法上有关诉讼系属的规定比较具体,学界对其研究比较成熟,也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由于长时间法制建设的中断以及立法中长期奉行"宜简不宜繁"的指导思想,因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理论上也少有人论及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诉讼系属相关规定的考察,借鉴其将诉讼系属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重要理论相联系并指导实践的做法,从而引发对我国民事诉讼系属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一、诉与诉讼系属
简介:中国南方民族语言塞擦音的类型特征一方面极为复杂,另一方面又有规律可寻。从调音部位来看,塞擦音类型体现出一条倾向性的等级序列式,即龈〉龈腭〉卷舌〉龈后〉硬腭;从语言系属分类来看,中国南方民族语言在塞擦音类型层面上正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即:(无塞擦音阶段)→南岛语→侗台语→南亚语→苗瑶语→藏缅语。从次类调音方法来看,塞擦音类型基本上是三分格局,即不送气清塞擦音、送气清塞擦音以及不送气浊塞擦音。上述塞擦音的类型特征表现在地理层面上就是从东至西、自南往北塞擦音的数量在逐渐增多。
简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危险"难以界定。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建构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