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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直觉在司法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包括不经推理而形成的即时性判断,也包括卡伊曼等人提出的启发式决策方式,是一种适应性意识。通过直觉,可以将教义社科法学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对接,并形成兼容此二者的法律观。社科教义不仅是一种现象,也可以成为一个规范性命题,使判决在合法律性的框架内具有更高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 标签: 法律直觉 合法律性 合理性 社科法教义学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社科法学和教义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社科法学主要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条看做是可批判的对象。教义则在信仰而非批判法条的前提下对法律展开研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属于立法论的思考,而教义属于司法论的思考。"立法论的思考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立法论的思考和司法论的

  • 标签: 法教义学 刑事政策 立法论 刑法体系 法社会学 犯罪论体系
  • 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教义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教义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教义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教义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教义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教义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 标签: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法学教育 司法裁判 法学的核心
  • 简介:教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教义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言法语”。教义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教义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 标签: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 简介:本文试图系统回答刑法学之核心命题,即"犯罪该如何可能"之问题。对该问题之思索,首先,指出了"形式的犯罪定义"容易陷入"制定法主义"的泥潭,其次,道明了"实质的犯罪定义"容易滑向"社会危害性"的深渊,从而形成犯罪定义的历史性难题。最后,笔者试图倡导,我们既需要整合"形式和实质"的思维路径,又需要跨越教义社科法学的思维进路,进而从整体和系统之思维视角来构建科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本体论及认识论。故此,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乃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等三个要素的刑事不法,经由刑事立法赋予刑罚之行为。

  • 标签: 犯罪的定义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罪责性
  • 简介:那些将教义的发展相提并论的人,他们明显对教义从正面作了初步的理解。而且他们也认识到,他们相信教义影响了的发展——这当然也是从积极的方面认真思考的结果了。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

  • 标签: 教义学 意义 刑法
  •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 标签: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 罪责共同 责任主义
  • 简介:民法教义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一体系上贯穿现行,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教义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一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 标签: 法教义学 民法 体系思维
  • 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 标签: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刑法教义学
  • 简介:教义不仅具有解释法律规范的机能,而且其体系性的思考和精致的理论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和检视的作用,在刑事立法呈现逐步扩张趋势、刑法解释渐次转向实质化的背景之下,教义的批判和检视机能就显得更为珍贵。《刑法修正(九)》对贪污罪从构成要件、刑罚配置、刑罚裁量以及刑罚适用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力图完善贪污罪在以往的司法适用中所暴露的问题,此次修改虽然突出了刑事立法的问题意识,但由于其未运用刑法教义理论作为立法指导,使得修正案条文规范的体系性和理论完备性大打折扣,出现了构成要件设置混乱、刑罚配置丧失预防作用、刑罚适用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诸弊端。

  • 标签: 贪污罪 刑法修正案 法教义学 检视
  • 简介: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对刑法的修改有着内在的要求。以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审视刑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实然的刑法修改虽总体遵循了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但刑法功能泛化的体现依然存在。基于刑事立法主义的立场,我们对于立法之得不应吝于赞美,对立法之失也不应耽于批判。基于刑事司法主义的立场,面对刑法修改之不足,教义对其中的一部分确实无能为力,然而对有些不足则可以灵活运用法教义的解释功能对并不完美的刑法规范尽量做出符合正义理念的解释,弥补刑法修改之遗憾,从而指导司法审判。

  • 标签: 刑事政策 法教义学 刑法修改
  • 简介: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转化型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 标签: 转化型抢劫 立法理由 行为性质 司法适用
  • 简介:近年来,有关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争鸣在相当程度上主导了法学理论以及部门法学者的研究。在这场最初以“法律人思维是否存在”为焦点,进而又以“教义/社科法学”为主题的讨论中,教义的涵义与基本立场、法学思维与社会科学方法的融合、未来法学研究与教育的方式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间的关联等问题成为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法学学者的核心关切。

  • 标签: 教义学 开场白 法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方法 法学理论 法学思维
  • 简介:一、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逻辑解读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随着现代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有必要对“公共场所”作符合社会变化的解释,将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的互联网各类开放性的网站主页、留言板、网络空间等电子信息交流场所纳入到刑法“公共场所”规范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两种犯罪类型。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分 教义
  • 简介:虚假破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本罪增设之后有力地规制了行为人借助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随着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愈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虚假破产罪的认定难度相应提升,因而从教义视角正确解构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命题。虚假破产罪的客体内涵、行为构造、主观内容、主体范围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义分析过程中应当重点解释以上四个方面,以便完善刑法理论,利于司法实践。

  • 标签: 虚假破产罪 法教义学 构成要件
  • 简介:出于特殊交易结构与违约严重程度的考量,法律授权债权人可通过加速到期造成债务人丧失单方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的特殊交易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即可实施加速到期。立法者应将该款的适用条件从未按期付款占比五分之一抬高至三分之一,并且,若买受人为消费者,则还要求出卖人另行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248条第2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第3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前述规定授予债权人将履行期未届满变更为届满的一般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整体类推构造出基于预期违约的法定加速到期,授予债权人单方变更履行期的形成诉权。变更履行期形成权与履行请求权并行的法定加速到期可以维持法效果体系之稳定,并为法律实践的价值判断找到落脚点。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数额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仅在例外情况无须考虑扣减。

  • 标签: 加速到期 期限利益 私罚 预期违约 分期付款
  • 简介:刑法教义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的基本互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互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法规范的维护 法律根据的检验
  • 简介:刑法教义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重要标志。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既要从教义的普遍立场和一般方法论出发,也要充分认识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刑法教义的引入不意味着学术主体性的丧失,应当区分法教义知识与教义方法。要仔细甄别域外教义知识与中国刑法语境的兼容性,积极引入没有语境障碍的教义知识,并运用教义的一般方法创造立足本土的新教义。中国刑法教义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系性,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体系封闭和僵化保持警惕。社科法学的研究不会对法教义形成挑战,而是提供了资源和助力。教义有能力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并充分考虑利益、价值等因素的同时,仍然保持法律场域中法教义论证的独特性。法典化国家的历史现实,决定了教义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但绝非法学研究的全部;教义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虚心学习、共同繁荣。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教义学知识 教义学方法 解释论
  • 简介:摘要:从刑法教义的角度审视,当前我国一部分刑法实证研究,存在如下问题:忽视法律规范因素对实证研究的设计和实证发现的先在影响及隐性塑造;对刑法教义相关概念、原理缺乏准确把握,从而不能做出适当、合理的研究假设;不能根据研究对象和问题的特性,选择适当、合理的实证材料和方法;大多属于对既有刑法教义原理的验证性研究,而缺乏对新原理的发现。要做好面向刑法教义的实证研究,必须在掌握科学、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具备相当的刑法教义理论能力,乃至超越既有刑法教义和实证研究的理论想象力。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实证研究 理论能力
  • 简介: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首次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可以归纳为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消极条款与积极条款、隐性条款与显性条款,但此后相关条款的内容便“停滞不前”,2018年《刑事诉讼》并未对此类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刑事诉讼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主要表现在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信息范围模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责配置冲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生物信息保护缺位、个人隐私条款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文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就如何完善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探讨性建议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个人信息保护 法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