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据有关解释,盗窃300——6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而贪污、受贿则为2000元以上。贪污受贿2000元以下者,是一片罪刑不及的“违纪”地带。这一地带,对于那些企图染指者来说,有着迷人的“挑逗力”。他们大可以在这个“警戒线”内,毫不顾忌地“以身试纪”,即使所为败露,大不了也是砸个“铁饭碗”,只要“青山依旧在”,就有“再度夕阳红”。然而一旦陷入,则是得寸进尺,越陷越深,欲罢不能,难以自拔。待数额突破“警戒线”或达百千万元而受法办时,又已经恨之太晚。这一地带的“诱惑”,曾是贪污、受贿犯罪一度越演越烈的一方面原因,成了廉政建设的一道“暗礁”。某单位在宣布一名贪污1700元的领导干部的政纪处分时,一位老工人愤然起立发问:盗窃300元的是“罪犯”,贪污1700多元的仍然是“经理”,我真不懂“罪犯”和“领导”的界限是什么?不知道现在是搞
简介:中国教育史上曾有不少教育家,对于“学”和“疑”的关系,做了辩证的论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认识的发展规律,今天读来,仍觉很有启示。北宋的张载曾讲:“学则须疑”,“于不疑处有疑,方是进矣。”
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