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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 标签: 生态损害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摘要中药复方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渐受到重视,然而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尚未有明确标准。目前描述中药复方专利的功能性特征的方法过于模糊,导致专利侵权认定适用等同原则或公知技术抗辩时,在对比中药复方专利与被控复方以及公知复方之间的功能性特征存在一定困难。可以在描述中药复方专利的功能性特征时引入中药谱效关系的方法,使功能性特征的对比更准确,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趋于合理有效,使专利制度更好地推动中医药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 标签: 中药复方专利 侵权认定 功能性特征 中药谱效关系
  • 简介:摘要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沟通和交流方式,但大量的垃圾短信频频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明晰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本文主要从主体、客体、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分析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

  • 标签: 垃圾短信 人身财产权 侵权责任
  • 简介:随着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发生在网络生活中的各种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而且形态各异,相比其他普通是民事侵权,网络侵权这一新型的侵权形态更值得我们注意。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仅仅以一个条文进行了简单规范,给网络侵权留下了较大的空子,实际上还存在许多棘手的具体的操作问题没有解决。解决这些日益增多的网络强侵权问题的前提就是搞清楚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以更好的解决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侵权问题,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 标签: 网络侵权 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归责
  • 简介:通常而言,文学角色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以及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的基本理念,文学角色几乎不能单独作为版权客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当其具有独创性且非一个抽象思想而是一个经作者充分描述后的具体表达时,则有单独作为版权客体获得保护的可能。同人作品在本质上还是一个借用他人在先作品的文学角色进行二次创作的问题,通常而言虽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但二次创作应当尊重作者的情感表达而不宜随意扭曲。

  • 标签: 文学角色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二分
  • 简介: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旨在解决多数人侵权按顺序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创性地规定了“相应补充责任”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多数人侵权的“二元”归责模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立法者将劳务派遣责任纳入了补充责任的范畴,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与传统安保义务人和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结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必要对相应补充责任进一步分类。同时,归纳补充责任的特点并探究传统补充责任适用的条件,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条提供理论依据。

  • 标签: 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 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
  • 简介:体育环境侵权事件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研究体育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原因,分析其问题的症结。面对当前对于体育环境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局,应从受害人救济、行政规制、内部规制等多元视角出发,建立一套全方位、多主体、网络化的社会性规制治理体系,才能对体育环境侵权实现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制。

  • 标签: 体育环境侵权 法律规制 实现路径
  • 简介: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上交流工具风靡中国。微博以其交流简便,信息共享,方便快捷,时事传播迅速等优点成为大众新宠,但是微博在满足大众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棘手问题。其中,微博名誉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公众的表达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名誉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二者必然碰撞出火花,如何在行使言语自由的同时维护好名誉权是我们需要平衡的问题。

  • 标签: 微博 名誉权 言论自由 法律
  • 简介: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 标签: 违约 侵权 竞合 义务违反 民事责任
  • 简介:人工智能对人类驾驶者的替代和取代,消除了人类驾驶者的鲁莽行为,让智能汽车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替代导致主体和过错难以认定,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侵权法应对的原则在于,一方面需要填补受害人损害,另一方面需要不妨碍新技术的升级和推广。基于此,我国侵权法可做如下应对:放松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减轻举证难度,扩大产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来保护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是,这种扩大,不能推翻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前提;机动车事故应该统一为所有人或者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智能汽车和智能汽车、非智能汽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会在智能汽车所可能导致的主体缺失和过错认定等方面产生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汽车 产品质量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
  • 简介:摘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世界的未来。但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伤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加强对轻微事故和学生伤害责任的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秩序的法律保护不仅影响很大,而且对中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标签: 未成年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 侵权责任
  • 简介:目前我国立法层面虽然确立了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的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但对于混淆可能性具体判断因素尚未有明文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对混淆可能性认识不足。法院对涉嫌侵权商标使用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的审查,理应坚持个案原则和合理谨慎的消费者形象,并从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商标显著性、消费者注意力水平、实际混淆等多因素综合判定涉案商标使用是否达到混淆可能性标准。

  • 标签: 商标保护 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多因素分析法
  • 简介:婚内夫妻之间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基于强伦理性的考虑,法律也一直未对其进行干预。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夫妻一体化的传统观念逐渐解体,人们对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与更理性的要求,婚内民事侵权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建立婚内民事侵权制度,确认婚内侵权的可诉性,修正并完善相关立法,处理好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法律适用的衔接,进而为婚内民事侵权提供请求权基础和制度性保障。

  • 标签: 婚内侵权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制度设计
  • 简介: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立法空白到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当前立法提出些许建议。

  • 标签: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数额
  • 简介:2018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一则关于中国杂技团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著作权纠纷案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在杂技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事出2017年初,河北一民营杂技团在某地春晚表演杂技节目《俏花旦》,其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因此中国杂技团以侵犯知识产权将该民营杂技团作为被告之一诉至法院。

  • 标签: 花旦 空竹 集体 世界知识产权日 侵权说 杂技节目
  •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大量域外商品通过代购途径,在我国市场上流通销售。其中,部分域外商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现实生活中,域外代购商品也存在商标权被侵犯的情形,亟待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域外代购商品的侵权认定亦存在一些难点,亟待解决。

  • 标签: 侵权认定 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规保护
  • 简介: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患实施非正常医疗行为,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使用了过度的医疗手段从而导致诊治费用超过了患者诊治所需的费用的行为称为过度医疗。文章首先阐述了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内涵,即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度医疗是一种对患者的欺骗对患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侵权。其次,描述了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及其法律特征和其主要表现。最后,从立法、司法、非诉讼规制等方面论述了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制。

  • 标签: 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 简介:随着产业以及技术的发展,终端设备的多功能融合成为趋势,专利权人呈现出越来越分散的格局,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利诉讼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是我国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责任的当然适用,已不能回应产业的现实需求,并同时可能会损害产业的健康发展。鉴于专利权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不应完全等同于绝对权的物权进行保护;专利权本身即具有社会属性的内涵;同时现有生产关系的变化带给侵权行为相关法律一些新的震荡。基于此,对于中国专利禁令救济一般性规则,文章提出了改变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救济的“类物权保护”模式的具体建议。

  • 标签: 融合发展 禁令救济 停止侵害
  • 简介: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开始用"通知-移除"规则处理商标网络侵权纠纷,但商标立法体系中却并未确立商标网络侵权的"通知-移除"规则。对比较法以及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等进行梳理,应当认为"通知-移除"规则在商标网络侵权中的适用并非全无可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看作其法律依据。基于当前立法规制的不足,"通知-移除"规则适用于商标侵权中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时,应当于立法上厘清通知的有效性判断要件以及移除的具体方式,并确立反通知规则,以减少适用上的争议。同时,应以此为基础,尽快确立商标法体系中网络侵权的"通知-移除"规则.

  • 标签: 提供商 商标专用权 通知规则 移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