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见义勇为是华夏儿女良好品德的具体体现,而现如今,见义勇为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保障,见义勇为显然已成为敏感话题。它的出现总是伴随着见义勇为人的不公平待遇,对第三人的伤害等民事纠纷的出现。其中的主要问题是见义勇为行为中权利主体所造成的损害各不相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救济问题;法律法规针对见义勇为人的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见义勇为行为关涉问题重大,近年来法律对相关问题日渐完善,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包含哪些损害,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此,应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民事权益的民法保护,并提出对于我国关于见义勇为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增加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人民事权益的认识程度,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意志体现。公民先期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为:一、胎儿孕育于母体时利益存在。生命开始应以出生为基本条件,所
简介:【摘要】《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持完全否认态度,后《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规定强化了胎儿的权利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虽然有此规定,但仍应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法律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利益保护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