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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划分为独立教唆和共同教唆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 标签: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 简介: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的抗辩事由。教唆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教唆也构成教唆

  • 标签: 英美法系 教唆犯罪 要件 抗辩事由 未遂
  • 简介:【摘要】李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但其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教唆与传授的又是同一对象。而且是边教唆边传授,故应认定李某系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牵连犯,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相比之下,传授犯罪方法罪系重罪,因此应认定李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关键词】犯罪方法罪教唆实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传授犯罪方法罪作出如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设立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使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被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均是按教唆处理的。由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两者具有较多的共同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有时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直到现在,审判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在适用法律时将两者混淆。而刑法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了较一般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更重的刑罚,足见立法者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分子的决心。因此为更好地适用法律,防止量刑失衡。有必要明确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区分开来……

  • 标签: 传授犯罪 区别之我见 教唆犯罪
  • 简介:教唆的实行过限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教唆中实行过限问题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归属。在具体案件中,过于抽象则不能准确界定实行过限,从而不能应对复杂问题,对于教唆中实行过限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教唆,综合考虑教唆人的犯罪目的、背景,被教唆人的犯罪手段等来认定教唆的过限问题。

  • 标签: 教唆犯罪 实行过限 认定
  • 简介:教唆的属性与一国的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决定教唆属性的核心内容。教唆独立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说与教唆从属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共犯行为说都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暗礁。教唆行为的非独立构成性否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性,将教唆行为定义为共犯行为具有片面性,犯罪预备性是教唆行为的原则属性。由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德日刑法坚持教唆从属性理论与其不处罚无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预备行为之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而英美刑法主张教唆独立性与其根据教唆的后果不同而分别立法的犯罪论体系遥相呼应。我国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一元之共犯参与体系及独立教唆的立法规定决定了我国犯罪论及立法体系中的教唆具有独立性。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教唆独立性理论不仅体系完整,逻辑严密,而且避免了其他各说顾此失彼的缺陷,并维持了构成要件的定型作用。

  • 标签: 教唆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独立性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
  • 简介:

  • 标签:
  • 简介:<正>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中国大陆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刑,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标签: 减轻处罚 教唆行为 共犯独立性说 从属性 帮助犯 既遂
  • 简介:摘要:共同犯罪现象一直是刑法学界最热门的议题,而教唆更是共犯研究者们致力研究的热点。放眼国内外刑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教唆独立性说”和“教唆从属性说”相互批判和博弈长期存在,使得研究的热度如火如荼。虽然通说以“教唆二重性”的观点来加以调和,但只是使得两对立观点之争得到短时间的偃旗息鼓,却从未使两派达成一致而真正告一段落。晚近以来,“教唆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推崇但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在罪名从属性和处罚从属性上又不可避免的硬伤。在应然层面上,“教唆独立性说”贯彻刑法个人责任并且符合各国立法趋势值得提倡。

  • 标签: 教唆犯 二重性 独立性 从属性
  • 简介:一、教唆的性质问题就教唆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1]正确认定其性质对于分析和研究教唆未完成形态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唆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行犯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2]:

  • 标签: 教唆犯未遂 二重性 未得逞
  • 简介:教唆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的特殊形态。

  • 标签: 教唆犯 独立性 特殊形态
  • 简介:【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 标签: 教唆犯 持枪抢劫 他人 抢劫行为 加重情节 实行犯
  • 简介:<正>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根据我国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为了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之后,几家法学期刊相继发表了论述这种罪的文章,探讨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等问题,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对这两种观点都持

  • 标签: 教唆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教唆罪 犯罪分子 教唆行为 犯罪未遂
  • 简介: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的处罚,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

  • 标签: 两岸教唆犯 教唆犯探析
  • 简介:目 次一、教唆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二、教唆对加重结果主观归责问题三、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教唆的主观状态关系教唆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教唆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

  • 标签: 加重责任 教唆犯加重 浅谈教唆犯
  • 简介:我国传统的教唆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 标签: 教唆犯 法实践 责任能力 刑事立法 犯罪 中国
  • 简介: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的处罚,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

  • 标签: 两岸教唆犯 教唆犯探析
  • 简介: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网络教唆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 标签: 网络 行为人 网络教唆犯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