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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 标签: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条件理论 客观故意
  •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 标签: 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 累加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反常的因果历程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的先天不足在于将因果关系(Kausalittit)与因果关联(Kausalzusam-menhang)相脱钩,这一做法肇始于霍尼希(Honig),时至今日仍未能得到有效的弥补。霍尼希认为,区分因果关系与因果关联是必要的,因为他当时唯一能使用的反事实的因果概念,无法对真实因果流程进行陈述(Aussage)。通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就建立在这样一种反事实的因果关系概念之上,

  • 标签: 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 体系 关联 概念
  • 简介:<正>一、争点效力的基本概念争点效力对应的英语表达是"issuepreclusion"或者"issuepreclusiveeffect",也可以直接翻译为争点排除效力(为表述的方便,本文将"争点排除效力"简称为"争点效力"),是指如果特定的争点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诉讼过并且被前诉判决所裁判,只要该争点裁判对判决来讲具有必要性,当事人以后对该争点

  • 标签: 证据事实 上诉法院 主要事实 反言 专属管辖 判决效力
  • 简介:中国传统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亟待更新是学界共识.客观归责理论以更科学及客观化的阶层标准,有效弥补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处理降低风险时排除行为人归责等问题的漏洞,是更新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较优的选择.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可置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定位.针对其在三阶层体系下“统合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断言不能成立,但其内部的替代性风险及风险升高问题仍需进一步研讨.

  • 标签: 客观归责 相当因果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替代性风险 风险升高
  • 简介:<正>客观归责论是德国学者Roxin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整套较完整的归责判断体系。该理论主张,刑法上重要的是客观上归责可能的结果,作为归责可能的是行为使发生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只能发生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的场合。简而言之,客观归责论的内容就是:只有当(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

  • 标签: 体系性 因果关系 行为客体 条件说 因果行为论 犯罪论体系
  •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 简介: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决策公司、企业事务,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和其他事务的便利条件。“有职务”,即至少必须是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之职责。所谓“工作之便”一般是指从事生产、劳务工作中经手原材料、产品和工具、钱财的便利条件。即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便利。“工作之便”是针对普通职工或从事劳务的人员而言的。不应把骗取行为作为侵占的行为方式。因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为前提的,而“骗取”的行为人在行骗前并未合法持有公私财物。

  • 标签: 侵占罪 客观要件 行为人 合法持有 曲轴箱体 利用职务之便
  • 简介: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的'正犯'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场合,不能就该结果回溯性地追究背后的行为人的责任('溯及禁止'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具充分性,超越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论具有妥当性。客观归责的具体基准有:(1)创出了某法条的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所预定的'不被允许'的危险;(2)被创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3)发生的结果位于该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的射程范围之外。

  • 标签: 因果关系 条件公式 合法则的条件公式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不同的时代人们都没有放弃对司法客观性的追求。在非理性的时代,人们渴望获得神灵的启示,给予人间客观的裁判,或者诉诸清官带给人们公正。在理性的时代,人们从自然法中获得实在法的客观性,而后又从实在法的结构以及构成的角度解读客观性。在超理性时代,却又解构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客观性。但是,无论哪一个流派,都只是看到了司法客观性的一面——明确的司法客观性,而忽视了隐含的司法客观性。在司法过程中,从维护法治的立场出发,如果可以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导获得客观的司法裁判,那么这种客观性就是明确的司法客观性;如果无法通过理想的逻辑推论获得明确的司法客观性,就需要求诸于隐含的司法客观性——一种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和制约因素所形成的交谈意义上的司法客观性。司法的客观性必然是一种综合意义上的客观性,不是非此即彼那么简单。

  • 标签: 司法 客观性 理性 综合
  • 简介: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要件作出简单罪状式的规定使得理论上对何为"滥用职权"认识很不统一,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把握上的模棱两可。这种模糊认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滥用职权罪可由不作为构成,超越职权的判断无须具备"本权"相对应,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一般的职务权限并且其超越职权行为利用了其应有的职权的便利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认定为"超越职权"。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

  • 标签: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 不作为 玩忽职守
  • 简介:因为执行立案条件宽松和结案条件严格,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完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量大幅增长。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倍受质疑,执行人员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被推至不堪重负甚至功能错位的境地。严峻的现实使得亟需为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探寻合理的退出机制。本文通过对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特征、现状的分析,从程序终结理论切入,论述了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并以海南省法院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实践为样本深入研究剖析,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创新建议,以合理衡平私权利的有效保护与公权力的适时退出。

  • 标签: 执行案件 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 退出机制 海南省 民事
  • 简介:伪造是指无制作权人而擅自制造对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票据的行为;变造则是指无权更改对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内容的人,擅自更改其内容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票据伪造、变造应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方面来理解.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和票据涂销的不同.

  • 标签: 伪造 变造 票据犯罪
  • 简介:"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作为证据理论,在证明程度的确定性和证据裁判主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在证据的特性、证明标准等方面也存在根本的分歧."法律真实"理论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和法治的需要;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以"法律真实"理论为指导,确立以证据的合法性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 标签: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证据理论 证据立法 价值取向
  • 简介: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适用于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内容上,检察官客观义务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真实性义务”和“公正性义务”,同时派生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请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必要处分的权利。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承担检察行政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被追诉人客观上无犯罪嫌疑,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而展开侦查和起诉的,其诉讼行为无效。被追诉人客观上有犯罪嫌疑,则检察官即使违反客观义务,其侦查、起诉行为原则上仍然有效。如果检察官对明知是有罪之人却通过隐瞒、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为其脱罪,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其诉讼行为无效。

  • 标签: 检察官客观义务 法律监督 真实性义务 公正性义务 诉讼行为无效
  • 简介: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 标签: 公司收购 董事信义义务 客观标准 目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