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会公平不是由个别理论家或政治权威的立场、观点和看法所决定的,而是由组成人类社会的所有个体成员、即社会公众所决定的。社会公平的基础应当是社会公众对于权利分配的看法和评价。因此,合理的、科学的公平定义应当是:在一个社会或组织中,对于一项或多项权利分配来说,如果公众(参与分配的全体成员)的满意率高于不满意率,则该分配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或社会公平;如果公众的满意率等于或低于不满意率,则该分配就缺乏公平或社会公平。相应地。满意率越高越公平,满意率越低越不公平。该公平定义可称之为公平的民主定义。运用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社会和组织中的权利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公平程度进行可操作性的、精确的判定,并避免人们在公平问题上的一切无意义的争论。
简介:目的对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可操作性及术语定义开展追踪评价,为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提供依据。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全国12个省(直辖市)的卫生计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水单位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结果被调查的机构中73.5%认为标准可操作性非常好,22.2%认为个别地方缺乏可操作性,4.3%认为可操作性一般,需增加内容。主要问题包括:常规与非常规项目的设置不合理;臭、味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缺乏客观结果、针对新型供水方式的内容较少;有些检验方法老旧;部分内容与其他规范相冲突;部分指标的限值和检测方法的限值不匹配等。对于分散式供水和常规指标的定义,80%以上的受访机构认为表述是清晰的。对于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而言,受访机构认为术语定义模糊的比例较高。结论总体而言,标准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但部分指标和内容需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