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认为对王某、林某都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笔者认为只有第一、二种可以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中,对“持”应当严格依照文义解释为“拿着”、“握住”之意,“持”是一种客观状态,应当以斗殴时是否实际持有器械为认定准则,主观预谋不应当成为其认定依据;械并不等同于凶器,对其含义应紧扣“足以致人伤亡”的本质特征进行理解,不必拘泥于其物理或生命形态。犯聚众斗殴罪之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之持械情节负责,积极参加者对其自身持械行为负责。必要时,可综合全案情况进行主从犯区分,不必拘泥于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角色划分。
简介: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其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是否也与持械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简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是两种具有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因而,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从刑法用语出发,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导,不断穿梭于事实与规范、文本和语境之间,以实现刑法用语与刑法目的之间的协调。"持械"是聚众斗殴罪中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这一加重行为要件的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开端,目的解释为终结,尝试各种解释方法,对其作实质的解释,以寻求文字含义与处罚必要性之间的统一。
简介:本文通过对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出土的各种持械人物画像砖的描述,展示了墓主人非同一般的社会地位。将这些持械人物画在画像砖上埋入地下,也有让他们在冥界中继续服侍墓主人的象征之意。
简介:
简介: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时有发生,它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进行合法有效的控制是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之一。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与常人不同,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处置需要一些特别的具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
简介: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胡某为报复李某,给其同学杨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打电话,并叫杨某纠集人报复殴打李某。杨某随即与甲、乙、丙、丁、戊等人联系,明确说明转天等杨某电话,到某地打架。转天中午,乙、丙、戊三人共同在网吧上网,杨某使用胡某的手机给乙打电话,胡某在杨某旁边,杨某在电话中问到乙是否带刀了,乙表示带刀了。
谨慎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
论持械聚众斗殴的“持”与“械”
聚众斗殴“持械”等疑难问题之探析
聚众斗殴罪中“持械”的含义与认定
浅析敦煌魏晋墓画像砖中的持械人物
天津市河西区“11·19”持械袭警案
对持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现场处置策略与方法研究
从一起案件看“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