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齐泽克如何利用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拉康认为,是马克思首先发现了精神分析学的症状,因为马克思从商品形式的分析入手,揭示了资本主义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在商品拜物教中可以得到彻底的说明。商品拜物教就是资本主义的症状。商品和主体具有相同的结构,在商品交换“真正的抽象”即价值中,我们可以发现无意识的本质。商品交换是一种社会行为,但商品交换者在具体的交易中完全意识不到这一点,仿佛交换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一旦意识到商品交换的社会雏度,交易就无法进行。意识形态不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它就是一种社会存在。意识形态的运作与症状是完全一致的:一旦意识形态的逻辑得到清晰的说明,意识形态就会像症状一样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