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教育中的惩罚行为问题造成了师生相互伤害的怪相,实然惩罚与或然惩罚相左,应然惩罚与必然惩罚亦相左。作为良善教育者理想的教育惩罚,如何范导惩罚行为?如何扬弃教育惩戒?如何突围法律救赎?笔者试从哲学视角探寻一条路径,去除惩罚行为的不纯粹性,去除教育惩戒的诡辩性,去除法律救赎的虚幻性。作为理性理念的教育惩罚,它以儿童生命个体发展为目的,是意志自律者的道德律,是教育惩罚行为的法则;作为知性概念的自然惩罚,在教育惩罚理念的范导下成为教育惩罚行为的准则,它调和应然惩罚与必然惩罚的同时也顺便调和了实然惩罚与或然惩罚。自然惩罚是教育惩罚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则,它不仅让教育惩罚行为发生的时空可以移动,还为实践中必要的教育强制留下地盘,从而使教育惩罚行为成为可能。
简介:唐朝徐商任河中节度使时,仆役刘安母亲患了病,他假借徐商的名义去药铺抓药,没有给钱,还对药铺老板出言不逊。老板将他告到徐商这里。徐商将衙门里的仆役召集起来,宣读了药铺老板的状书。刘安吓得浑身颤栗。徐商严肃地对他说:'你仗势欺人,理当受罚。罚你到药铺干一个月的活儿,扣除本月的薪俸,如果表现好,可以回来,你愿意吗?'刘安不住地点头:'小人愿意。'一个月后,刘安得到了老板的谅解,重新回到徐商身边。徐商当众宣
简介:摘要教育惩罚的内涵,在教育中,“惩罚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作为同一过程的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在实施中把握好实施的原则至关重要。
简介:随着全面改革、扩大开放的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改革开放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考验,其中之一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在诸多案件中.更有甚者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三鹿奶粉”“红心鸭蛋”等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我国消费者群体受侵害的案件逐年攀升、涉案金额巨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群体分散,维权有一定困难.个别消费者因为损失小.维权成本大而放弃维权;三是相关法律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还有待完善等。因此,国家加大了相关立法与执法的力度。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现、修改和补充,它们作为保护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武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本文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进行简单研究.
简介:当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着不同分歧,其中非监禁型刑罚执行说和社区刑罚执行说的重观点占据着主地位。基于这样的性质定位,两种学说具有共通之处,即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刑罚的首目的是惩罚犯罪。无论何种形式的处罚方式均应首先强调惩罚的功能效应。而在实践中,从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到具体执行均未过多涉及惩罚机制的构建。定期报到、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及3次警告提请收监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主的惩罚性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当前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是基层司法所,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惩罚大都停留在定期报到的基础阶段。直言不讳地说,正是基于这样的宽松环境,缺乏严厉完善的惩罚性机制,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矫正改造意识不强。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执法授权,工作人员缺乏刑罚意识和监管执行力。两者均未能体现法律的震慑性和警示性,最终架空制度理念,无法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应从制度设计到机构设置逐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完善,使得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效应。
简介:选取50家深圳中小上市公司(相应股票代码为002001-002050)在2005—2007年这三年间的150组观测数据为研究样本,将惩罚函数的变量选择这一新方法运用到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因素研究中。通过均方误差、可决系数和调整后的可决系数这三个指标来评价与传统的逐步回归的优劣性,并将得到的结果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多筛选的解释变量的参数估计的正负性均符合理论,因此得到将惩罚函数的变量选择方法运用到寻找公司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是有效的、可行的。
简介: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