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制度运行视角分析了我国征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产权和契约视角对我国征地制度的运行效率进行了经济解释,并就认识征地制度问题的本质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制度运行路径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我国征地制度的运行状况,我国现阶段征地制度构成要素中,国家属于高水平运行要素,产权和契约属于低水平运行要素;产权和契约是我国征地制度中的两个"短板"要素,其中,产权为主要"短板"要素,契约是次要"短板"要素;国家强度是我国征地制度较高效率运行的主要来源与动力,但继续增加国家要素投入不会继续促进整个征地制度效率的提高。因此,我国征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应重点加强产权和契约二要素的治理力度,不断调整三者组合,不断优化制度内部结构,而不是一味地增加国家强度。
简介:我国的行政复议职能一般由设立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行使,而法制部门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除了工作内容不同以外,在机构设置上并没有不同,这样行政复议机构就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与制约,影响了处理征地争议案件的公正性。对不服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的裁决能否进行司法救济,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多不予受理。这表明虽然被征地农民可以对征地决定和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可寻求救济,但这些救济并不能得到司法的最终审查和保护。我国征地救济制度要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应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并专章规定对征地纠纷的处理。不仅规定对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处理,还要明确对征地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征地补偿程序等的救济性规定。建立专门的征地裁判所。征地裁判所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的特点,其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采用准司法程序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涉,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