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是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4年6月6日所出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反馈意见。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前所提出的观点,从整体框架、权项设置与定义、买卖/许可的认定与首次销售(权利用尽)法则、著作权的合并与必要情境法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合理使用/权利误用抗辩体系的建构等六个面向分别论述。而第二部分(关于法规细节的反馈意见)则是在截止期限后所拟,就技术保护措施、网络侵权责任、暂时性复制、公开传输权、播放权、视听作品强制报酬请求权、职务性作品、所有权推定和存续、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证据、保全命令/全面禁止令、律师费用、视听作品盗录、讯号窃盗、反编译/兼容性例外、计算机程序未经许可的使用、孤儿作品、对特定“已经发表作品”播放的法定许可以及个人学习和研究例外等二十项细节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建议,期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
简介:<正>编辑活动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对社会精神产品在从初产品到完成品,进入社会流程中的一个积极参与、组织、整理、促进的重要环节,是对初期文化产品的鉴别、选择与优化,是将文化成果的创造推向传播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编辑的责任是审读、整理、加工稿件,编辑的劳动和个人意志不能超脱这个客观的“源”而自行其事。也不能对稿件任意增删,越俎代庖。在作者已是完成品的稿件,正是编辑主体行为的客体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编辑的活动是被动的。编辑工作只是对作者的精神产品作再处理和再加工,代表了作者意识的文稿只有注入了编辑的劳动,才能物化为出版物。虽然编辑自身的劳动和不可抹杀的创造性思维,并没有具体的物化体现,但编辑工作这一特定的
简介: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对正在发生的体育比赛进行现场摄制而形成的电视节目。目前,我国司法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主流观点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应该将其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司法界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能成为作品,因体育赛事节目虽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我国采取著作权与邻接权分立的立法模式,著作权的独创性应高于邻接权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因独创性较低可以构成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纵观国际社会立法对作品的保护,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程度都不高。因此,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应考虑到这一趋势,不应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过高,应遵循《著作权法》产生的初衷,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劳动成果,防止搭便车的行为,不论独创性的高低,而是从独创性的有无来认定著作权的客体。